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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兴市府〔2022〕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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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22—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兴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我市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助推我市创建广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重点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产业,重点突出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培大育强、旅游市场开拓、旅游新业态和产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鼓励和引导。

  二、扶持措施

  (一)推进重点旅游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1. 对由发改部门列为省、梅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重点旅游项目,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扶持。具体如下:

  (1)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在建、扩建旅游项目,按每个项目税收贡献(预留本级)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在建、扩建旅游项目,按每个项目税收贡献(预留本级)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3亿元以上的新建、在建、扩建旅游项目,按每个项目税收贡献(预留本级)的6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 对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以及不低于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的原则确定;在施工报建方面,实行“零规费”政策。

  3.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的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提高旅游接待能力。

  1. 推动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2. 推动品牌农家乐创建。对新评定为地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农家乐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3. 推动旅游民宿建设。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

  4. 推动其他住宿业态发展。对新建成并正常经营的旅游汽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非标住宿业态,且相关证照办理齐全的,按照项目建设总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推动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

  1. 推动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所属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200万元、30万元。

  2. 推动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所属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200万元。

  (四)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1. 拓展过境游、过夜游市场。市内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社(分公司)组织游客游览市内至少2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但未在市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按年游客接待量给予奖励。其中,年游客接待量超过1000(含1000)人次、少于3000人次的,按照3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年游客接待量超过3000(含3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内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社(分公司)组织游客在市内宾馆、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且游览至少1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按年游客接待量给予奖励。其中,年游客接待量超过500(含500)人次、少于2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年接待游客量超过2000(含2000)人次的,按8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 奖励优秀组团社(地接社)。对年接待或组织外地来兴游客(含过境游客和过夜游客)超过3万人次,且位列兴宁市前3名的市内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社(分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 鼓励开展大型活动。市内旅行社、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社(分公司)、景区、酒店及其他旅游协会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在我市开展跨区域会务、研学、拓展等大型活动,且在市内宾馆、酒店住宿1晩以上的,经核准备案后,单次超过200(含200)人、少于3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单次超过300(含300)人、少于600(含6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单次超过6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8万元。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 加强旅游宣传推介。每年安排200万元旅游宣传推介资金,利用各种展会、推介会、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宣传推介活动。

  (五)鼓励旅游产业发展。

  1. 鼓励企业大胆创新、积极研发兴宁旅游商品(纪念品)。对在国家级、省级、梅州市级文化旅游部门或文化旅游协会举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

  2. 加快旅游产业园区发展。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梅州市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集聚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 对依托我市旅游资源、传统文化、民俗等开展的演艺活动、灯光秀、篝火晩会、烟花表演等常态化演出或其它夜间旅游项目,经报批、核准、备案,且每周至少开展2场(次),常态化运营满1年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4. 鼓励兴建大型旅游生态停车场。对建设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个以上充电桩(或1个标准充电站)及1座2A级或以上等级旅游厕所(配置有标准第三卫生间)的旅游生态停车场,按照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过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本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此项扶持)。

  (六)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1. 鼓励自然生态、传统文化保护较好的行政村,挖掘文化内涵,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积极开发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产品,带动就业致富。对新认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

  2. 鼓励各镇(街道)利用本地特色旅游资源,打造旅游主题鲜明、文化特色浓郁、旅游配套完善、旅游经济活跃、空间品质优秀的特色小镇。对新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镇(街道),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每年安排资金10万元,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 对新取得高级导游资格、中级导游资格的个人,或引进的具有高级导游资格、中级导游资格的个人,在兴宁市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2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资金。

  3. 鼓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级、梅州市级相关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比赛,按省一等奖、省二等奖(或梅州市一等奖)、省三等奖(或梅州市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资金。

  三、项目申报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负责依据本措施受理并指导单位和个人申报专项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

  符合扶持和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次年2月底前,对照本措施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资金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的;

  3. 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违反政策法规,不服从行政部门监管,拒不落实市场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及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等整改要求的,或被发文(函)通报的;

  5.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核。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综合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扶持或奖励对象应自觉遵守我国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若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相关资金,且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自当年起不得申报本措施相关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除国家、省、梅州市政策要求外,对本措施所设的项目,因同一事实(项目)申请多项资金的,取最高标准,不重复给予扶持奖励。梅州市级政策兴宁本级负担资金的类似项目扶持,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或奖励资金。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旅游产业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四)本措施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图文解读稿链接: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349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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