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GS—2023—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梅州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部署,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促进我市外贸外资稳规模、扩市场,加快培育“四上”企业,推动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兴宁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且在兴宁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外贸发展奖 (一)进出口规模奖。 2023年起,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或新增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给予其当年度内进出口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开拓市场奖。 1.2023年起,对当年度内参加梅州市级以上商务、贸促部门及其商(协)会组织境内、外线下展览会的企业,展位费按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m²计算)50%且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023年起,对当年度内参加梅州市级以上商务、贸促部门及其商(协)会组织境内、外线上展览会的企业,每家企业每个线上展会按50%且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利用外资奖 2023年起,对当年度内有实际利用外资的企业(以梅州市商务局统计数据为准),给予实际利用外资(人民币)×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新投产企业上规奖 2023年起,对符合首次通过统计部门入库纳统条件的新投产(当年投产即上规)上规企业,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升规后次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再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本办法所称“元”,均指人民币。 第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联合核准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下达和拨付工作。 第八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加快外贸外资发展奖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资金需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投产企业上规奖可同时享受梅州市上规奖励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解读稿链接: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550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