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管理规定 兴市府办〔2017〕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入园项目管理,全面提高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运行质量,确保转移园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入园工业项目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准入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和产值综合能耗要求; (三)符合国家、省的环保政策和转移园的环保要求; (四)符合转移园土地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要求。 第二条 投资要求 应达到以下投资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 (二)每年税收贡献大于15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于200万元/亩; (四)入园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6个月内实际投资必须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如每年税收贡献大于15万元/亩,则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受限制。 第三条 入园项目的评估审核 (一)成立兴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入园评估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园区建设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招商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法制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入园程序: 第四条 入园企业的管理 (一)市工业园管委会按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书相关规定,为入园企业提供热情、优质、高效的服务,全程代办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入园企业进行管理。 (二)入园企业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必须及时依法办理各种证照、许可证等手续,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如实向市工业园管委会书面报送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相关情况,必要时须如实提供合同、发票、完税证明、验资报告等辅证材料。 (三)规划要求:工业用地指标参照广东省最新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执行,原则上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得超过20%(具体规划建设条件以规划部门核定为准)。企业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须按集中连片建设的要求报批。 (四)用地要求: (五)购地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实现本规定第二条投资要求约定税收的30%以上,第二年起每年实现本规定第二条投资要求约定税收的40%以上。 如果不能完成上述约定,企业不能享受《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兴市府〔2014〕50号)中第八条、第十条专向性扶持资金相关优惠政策及《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 (六)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非行业或设备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厂房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设。对出租闲置厂房及土地的,须经报市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同意,方可依法出租。承租方的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定,并需与市工业园管委会另行签订招商引资入园协议。入园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用途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入园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厂房及土地。确需转让的,必须报经市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后再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按土地开发成本价(24.6万元/亩)补足差价,每亩补交差价15万元后方可依法转让。如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三年内年平均缴交税收达到6万元/亩以上时,办理转让手续时可免补交地价款的差额。 第五条 退出机制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因投资方原因造成未按协议内容约定的时间(36个月)内达到投资强度的,职能部门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处置: (二)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或未经报请市工业园管委会同意擅自将厂房、土地出租予第三方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工业园管委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由市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项目必须达到园区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达到关闭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处置地面附着物。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下来工作中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如出现名称变更,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按此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