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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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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23—004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地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严禁非法养殖蛙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养殖蛙类,严禁非法设立、建设蛙类养殖场。

  二、凡未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许可,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2023年7月10日前自行退养,不得再投放蛙类苗种,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蛙类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蛙类养殖场(户),将由蛙类养殖场(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执法力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市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蛙类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等相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753—3386607;市水务局:0753—3393688;市自然资源局:0753—3238609;市林业局:0753—3310669;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0753—3253344)。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解读稿链接: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587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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