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GS—2024—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市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以及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建设制度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评估工作。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资源)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市公安局等单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台账。 (五)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广告牌、道班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旅游资源、场馆、卫生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底价。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按照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受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使用期限、缴款方式、缴纳期限、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十八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完善并签订合同; (二)对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变更、解除。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梅州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稿链接: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626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