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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2025〕4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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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25—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园管委会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兴宁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产业园区资产的租售管理,营造整洁、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培育孵化新业态新经济,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园区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及商业配套区等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产业园区内上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物业管理,以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环保、社会治安、综治维稳等工作。

  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国有资本(政府类投资)新建、收储、管辖的类似设施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业园管委会为产业园区的管理主体,授予市工业园管委会出售、出租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及商业配套区等设施的处置权。由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承担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等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出售转让、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企业购置、租赁产业园区内房屋及配套设施,投资公司原则上按房屋现状交付。

  第五条  承租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缴清下一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市工业园管委会安排专人协助进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物业交接等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章   标准厂房、孵化中心、仓库、科研中心的管理

  第一节 准入条件

  第七条  产业园区重点引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药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动力电池等制造业项目。

  第八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许可准入事项范围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原则上要符合我市的产业定位。

  (二)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依法办理节能审查。

  (三)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

  (四)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九条  意向认购、承租的生产类企业应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其授权单位签订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

  第十条  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引进总部经济等非生产的服务类项目;或企业需定制标准厂房引进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予以管理。

  第二节   出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购置标准厂房和仓库前,须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与企业签订《梅州兴宁产业园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协助企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及《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购置厂房或仓库的企业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投产运营,且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须在第三个年度周期内达到每年12元/㎡。

  第十三条  售价及定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厂房(不含定制标准厂房)、仓库的出售价格为:首层3680元/㎡,夹层2300元/㎡,第二层2700元/㎡、第三层2620元/㎡,第四层2560元/㎡、第五层2520元/㎡。市工业园管委会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上述售价予以调整。

  购置房屋的企业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按其认购房屋总价的1%缴交定金;按比例计算的定金总额如低于20万元则按20万元缴纳,高于50万元则按50万元缴纳。

  第十四条  优惠扶持

  (一)以购买方式进驻的企业,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30%以上的房屋购置款,且完成相关购置手续的办理,余额在3个月内付清,可获得“房屋出售价×11.5%”的奖励。

  (二)以“先承租后购买”方式进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在与投资公司签订《梅州兴宁产业园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标准厂房、仓库的,可按签订《投资协议》当年的价格购买;若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30%以上的房屋购置款、并完成相关购置手续的办理,余额在3个月内付清,按如下条件给予奖励:

  1.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的,可获得“房屋出售价×8.5%”的奖励;

  2.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的,可获得“房屋出售价×5.5%”的奖励;

  3.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的,可获得“房屋出售价×2.5%”的奖励。

  (三)若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6个月后购买的,按购买当年的房屋出售评估价格执行,且不享受上述奖励。

  (四)认购企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余款。余款未付清、经催告后,仍未按时支付的,投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买卖行为,定金不予退还、不计息退还购房款、收回预售房屋。

  第三节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承租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前,须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公司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企业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的租金标准为:首层每月7元/㎡;第二层(含夹层)及以上楼层每月4元/㎡。市工业园管委会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上述租赁价格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免租条件及租金价格的调整

  (一)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企业享受免租扶持时,其对应的物业管理费,租赁的宿舍、人才公寓不计入免租范围,下同)。

  (二)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二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第二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

  (三)承租企业在第二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20元/㎡以上,第三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第三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

  (四)承租企业在第三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40元/㎡以上,第四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

  若第三个年度周期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20—40元/㎡之间,第四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未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20元/㎡,第四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1.5倍收取。

  (五)承租企业在第四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60元/㎡以上,第五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

  若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20—60元/㎡之间,但主营业务收入大于1亿元,第五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比例收取(租金优惠的折扣比例=企业第四个年度经济社会贡献量÷60元/㎡);若第四个年度周期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20—60元/㎡之间,但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第五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未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20元/㎡,第五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2倍收取。

  (六)承租企业(含扩租、续租企业)在任一年度周期内,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60元/㎡以上,下一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均免租。

  承租企业扩租的,自物业移交之日起,连同原有物业合并考核计租;购厂企业扩租的,扩租范围的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按该企业当年度同比增量予以认定。

  (七)承租期十年的,自第三个年度周期起,任一年度周期内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40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一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均免租;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某一年度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40元/㎡,下一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2.5倍收取。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0日内办理进驻手续,并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向投资公司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应缴履约保证金低于2万元则按2万元缴纳,高于50万元则按50万元缴纳,下同)。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

  (一)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移交物业之日起算。

  (二)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上级政策调整或其它政府行为须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投资公司书面申请。

  (三)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商业配套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配套区只租不售,由投资公司报请市工业园管委会同意后予以出租,投资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不免租、不考核承租方的投资强度、主营业务收入。经市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转租或分割出租。

  第二十二条  商业配套区租金为每月7元/㎡。其中,本办法实施当年,商业配套区租金按每月4元/㎡收取;若实施当年该区域出租率不足60%,则每月4元/㎡的优惠措施顺延至该区域出租率达60%的年度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10日内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算。

  第四章  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只租不售。由投资公司报请市工业园管委会同意后出租,投资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市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转租或分割出租。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已配套家具用品的每月600元/间,无家具用品的每月500元/间;

  办公楼租金为每月4元/㎡;

  宿舍租金为每月4元/㎡。

  第二十七条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10日内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算。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产业园区的物业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产业园内人才公寓、宿舍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5元/㎡(含公共水电费分摊,下同);标准厂房、孵化中心、科技中心、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2元/㎡,由进驻企业向投资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职责及物业管理费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算。

  第三十一条  承租企业承诺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公司可为承租企业提供不超过1000伏的变压器(不含变压器至车间的供电线路)。

  若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未完成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或未能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租企业需以租赁方式使用变压器(租赁期自变压器使用之日起算)或按投资公司的成本价回购变压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已租售物业改造或二次装修的,应按消防、建筑施工相关规范组织实施,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需前置审查审批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许可批复后方可施工,否则投资公司有权责令企业停工。企业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企业需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改造或二次装修结束后的消防等验收手续由企业自行申报,投资公司协助完成。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企业增设的大型户外广告,二次装修及安装的固定设施、设备等,应按原貌予以恢复。如企业不予拆除,投资公司在拆除设施设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相关费用和财产损失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第三十四条  进驻企业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综治维稳,以及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章  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购买或租赁产业园区内房屋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整改费用,以及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中,承租企业整改完成后,投资公司视其情节可追加收取一倍履约保证金。

  (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外立面现状的。

  (二)楼板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的。

  (三)改变设施设备的消防用途、损毁消防设施的。

  (四)违规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的。

  (五)超许可范围装修改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六)占用公用通道、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或堆放其它物品的。

  (七)违规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标识、标牌的。

  第三十六条  购置房屋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组审定后已出售的房屋由投资公司按原出让价收回,配套出租的办公楼、仓库、人才公寓及宿舍等由投资公司收回,企业自行拆除固定装修装饰,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给投资公司或其它毗邻企业造成损失的,进驻企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主营业务收入达12个月以上的,或连续2个年度周期企业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未达到每年6元/㎡以上。

  (二)擅自转让出售、或变相转让出售,或改变物业经营用途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组审定后视承租企业根本性违约,投资公司享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有权收回已出租的各类物业,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企业自行拆除固定装修装饰,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给投资公司或其它毗邻企业造成损失的,承租企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未足额缴清履约保证金的。

  (二)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3个月的。

  (三)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9个月内未投产的;或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主营业务收入达6个月以上的;或有2个年度周期企业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未达到每年5元/㎡以上的。

  (四)擅自转租或分割转租,改变各类房屋经营用途的。

  (五)故意损坏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投资公司或毗邻企业出现重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责任事故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承租企业主动退出或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企业应及时搬迁、并结清所有应缴款项。

  (一)承租企业在2个年度周期内未达到免租条件就申请解除《租赁合同》的,需足额补缴免租期间的租金,不补缴的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二)承租企业向投资公司提出解约书面申请。

  (三)承租企业自行拆除固定装修装饰,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

  (四)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30日内腾退物业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逾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进驻企业未按时缴纳定金、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企业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总费用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

  投资公司在催告、沟通无果或者企业对其提交的欠费清缴计划再次失信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清退、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财产、法院强制执行退租等措施。

  承租企业任一年度周期内发生1次经催缴后仍未按时足额缴清租金、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行为,不享受下一个年度周期的免租扶持。

  第四十条  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产业园区公共区域、公共场所内未经同意举办的商业运营或商业活动予以劝退、清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进驻企业可享受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须兴宁市本级财政或投资公司承担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优惠奖补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照“一年一兑现”的原则,自主、及时办理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应享受的优惠扶持申请,相关部门按程序核付;否则视为企业自主放弃。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进驻企业与投资公司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必要时,由市工业园管委会另行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1〕42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与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的产业扶持、场地租赁、创业创新等最新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相关名词解释.pdf

  附件2. 梅州兴宁产业园区企业进驻登记表.pdf

 

  解读链接:关于《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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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25〕4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6

XFGS—2025—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园管委会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兴宁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产业园区资产的租售管理,营造整洁、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产业配套和产业转移承接功能,培育孵化新业态新经济,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园区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及商业配套区等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产业园区内上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物业管理,以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环保、社会治安、综治维稳等工作。

  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国有资本(政府类投资)新建、收储、管辖的类似设施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业园管委会为产业园区的管理主体,授予市工业园管委会出售、出租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及商业配套区等设施的处置权。由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承担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等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出售转让、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企业购置、租赁产业园区内房屋及配套设施,投资公司原则上按房屋现状交付。

  第五条  承租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缴清下一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市工业园管委会安排专人协助进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物业交接等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章   标准厂房、孵化中心、仓库、科研中心的管理

  第一节 准入条件

  第七条  产业园区重点引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药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动力电池等制造业项目。

  第八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许可准入事项范围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原则上要符合我市的产业定位。

  (二)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依法办理节能审查。

  (三)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

  (四)按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九条  意向认购、承租的生产类企业应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其授权单位签订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

  第十条  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办公楼引进总部经济等非生产的服务类项目;或企业需定制标准厂房引进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予以管理。

  第二节   出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购置标准厂房和仓库前,须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与企业签订《梅州兴宁产业园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协助企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及《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购置厂房或仓库的企业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投产运营,且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须在第三个年度周期内达到每年12元/㎡。

  第十三条  售价及定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厂房(不含定制标准厂房)、仓库的出售价格为:首层3680元/㎡,夹层2300元/㎡,第二层2700元/㎡、第三层2620元/㎡,第四层2560元/㎡、第五层2520元/㎡。市工业园管委会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上述售价予以调整。

  购置房屋的企业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按其认购房屋总价的1%缴交定金;按比例计算的定金总额如低于20万元则按20万元缴纳,高于50万元则按50万元缴纳。

  第十四条  优惠扶持

  (一)以购买方式进驻的企业,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30%以上的房屋购置款,且完成相关购置手续的办理,余额在3个月内付清,可获得“房屋出售价×11.5%”的奖励。

  (二)以“先承租后购买”方式进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在与投资公司签订《梅州兴宁产业园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标准厂房、仓库的,可按签订《投资协议》当年的价格购买;若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30%以上的房屋购置款、并完成相关购置手续的办理,余额在3个月内付清,按如下条件给予奖励:

  1.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的,可获得“房屋出售价×8.5%”的奖励;

  2.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的,可获得“房屋出售价×5.5%”的奖励;

  3. 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的,可获得“房屋出售价×2.5%”的奖励。

  (三)若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6个月后购买的,按购买当年的房屋出售评估价格执行,且不享受上述奖励。

  (四)认购企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余款。余款未付清、经催告后,仍未按时支付的,投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买卖行为,定金不予退还、不计息退还购房款、收回预售房屋。

  第三节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承租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前,须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公司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企业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仓库、孵化中心、科研中心的租金标准为:首层每月7元/㎡;第二层(含夹层)及以上楼层每月4元/㎡。市工业园管委会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上述租赁价格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免租条件及租金价格的调整

  (一)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企业享受免租扶持时,其对应的物业管理费,租赁的宿舍、人才公寓不计入免租范围,下同)。

  (二)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二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第二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

  (三)承租企业在第二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20元/㎡以上,第三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第三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

  (四)承租企业在第三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40元/㎡以上,第四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

  若第三个年度周期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20—40元/㎡之间,第四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未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20元/㎡,第四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1.5倍收取。

  (五)承租企业在第四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60元/㎡以上,第五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

  若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20—60元/㎡之间,但主营业务收入大于1亿元,第五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比例收取(租金优惠的折扣比例=企业第四个年度经济社会贡献量÷60元/㎡);若第四个年度周期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20—60元/㎡之间,但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第五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未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20元/㎡,第五个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2倍收取。

  (六)承租企业(含扩租、续租企业)在任一年度周期内,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60元/㎡以上,下一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均免租。

  承租企业扩租的,自物业移交之日起,连同原有物业合并考核计租;购厂企业扩租的,扩租范围的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按该企业当年度同比增量予以认定。

  (七)承租期十年的,自第三个年度周期起,任一年度周期内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40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一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均免租;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某一年度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40元/㎡,下一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2.5倍收取。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0日内办理进驻手续,并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向投资公司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应缴履约保证金低于2万元则按2万元缴纳,高于50万元则按50万元缴纳,下同)。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

  (一)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移交物业之日起算。

  (二)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上级政策调整或其它政府行为须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投资公司书面申请。

  (三)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商业配套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配套区只租不售,由投资公司报请市工业园管委会同意后予以出租,投资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不免租、不考核承租方的投资强度、主营业务收入。经市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转租或分割出租。

  第二十二条  商业配套区租金为每月7元/㎡。其中,本办法实施当年,商业配套区租金按每月4元/㎡收取;若实施当年该区域出租率不足60%,则每月4元/㎡的优惠措施顺延至该区域出租率达60%的年度自然终止。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10日内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算。

  第四章  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楼、人才公寓、宿舍只租不售。由投资公司报请市工业园管委会同意后出租,投资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市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转租或分割出租。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已配套家具用品的每月600元/间,无家具用品的每月500元/间;

  办公楼租金为每月4元/㎡;

  宿舍租金为每月4元/㎡。

  第二十七条  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10日内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算。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产业园区的物业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产业园内人才公寓、宿舍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5元/㎡(含公共水电费分摊,下同);标准厂房、孵化中心、科技中心、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2元/㎡,由进驻企业向投资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职责及物业管理费自物业移交之日起算。

  第三十一条  承租企业承诺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公司可为承租企业提供不超过1000伏的变压器(不含变压器至车间的供电线路)。

  若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未完成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或未能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租企业需以租赁方式使用变压器(租赁期自变压器使用之日起算)或按投资公司的成本价回购变压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已租售物业改造或二次装修的,应按消防、建筑施工相关规范组织实施,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需前置审查审批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许可批复后方可施工,否则投资公司有权责令企业停工。企业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企业需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改造或二次装修结束后的消防等验收手续由企业自行申报,投资公司协助完成。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企业增设的大型户外广告,二次装修及安装的固定设施、设备等,应按原貌予以恢复。如企业不予拆除,投资公司在拆除设施设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相关费用和财产损失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第三十四条  进驻企业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综治维稳,以及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章  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购买或租赁产业园区内房屋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整改费用,以及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中,承租企业整改完成后,投资公司视其情节可追加收取一倍履约保证金。

  (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外立面现状的。

  (二)楼板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的。

  (三)改变设施设备的消防用途、损毁消防设施的。

  (四)违规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的。

  (五)超许可范围装修改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六)占用公用通道、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或堆放其它物品的。

  (七)违规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标识、标牌的。

  第三十六条  购置房屋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组审定后已出售的房屋由投资公司按原出让价收回,配套出租的办公楼、仓库、人才公寓及宿舍等由投资公司收回,企业自行拆除固定装修装饰,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给投资公司或其它毗邻企业造成损失的,进驻企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主营业务收入达12个月以上的,或连续2个年度周期企业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未达到每年6元/㎡以上。

  (二)擅自转让出售、或变相转让出售,或改变物业经营用途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核组审定后视承租企业根本性违约,投资公司享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有权收回已出租的各类物业,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企业自行拆除固定装修装饰,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给投资公司或其它毗邻企业造成损失的,承租企业还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未足额缴清履约保证金的。

  (二)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3个月的。

  (三)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9个月内未投产的;或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主营业务收入达6个月以上的;或有2个年度周期企业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未达到每年5元/㎡以上的。

  (四)擅自转租或分割转租,改变各类房屋经营用途的。

  (五)故意损坏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投资公司或毗邻企业出现重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责任事故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承租企业主动退出或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企业应及时搬迁、并结清所有应缴款项。

  (一)承租企业在2个年度周期内未达到免租条件就申请解除《租赁合同》的,需足额补缴免租期间的租金,不补缴的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二)承租企业向投资公司提出解约书面申请。

  (三)承租企业自行拆除固定装修装饰,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

  (四)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30日内腾退物业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逾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进驻企业未按时缴纳定金、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企业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总费用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

  投资公司在催告、沟通无果或者企业对其提交的欠费清缴计划再次失信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清退、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财产、法院强制执行退租等措施。

  承租企业任一年度周期内发生1次经催缴后仍未按时足额缴清租金、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行为,不享受下一个年度周期的免租扶持。

  第四十条  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产业园区公共区域、公共场所内未经同意举办的商业运营或商业活动予以劝退、清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进驻企业可享受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须兴宁市本级财政或投资公司承担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优惠奖补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照“一年一兑现”的原则,自主、及时办理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应享受的优惠扶持申请,相关部门按程序核付;否则视为企业自主放弃。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进驻企业与投资公司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必要时,由市工业园管委会另行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1〕42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与国家、省、梅州市、兴宁市的产业扶持、场地租赁、创业创新等最新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相关名词解释.pdf

  附件2. 梅州兴宁产业园区企业进驻登记表.pdf

 

  解读链接:关于《梅州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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