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旅游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兴宁市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兴宁市旅游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明确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9〕14号)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旅函〔2019〕4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广东省旅游条例》,进一步整治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明确监管单位,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旅游市场常见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管到位,有效遏制旅游安全重大事故,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助推我市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兴宁辖区内已建成开放的景区内以及列入兴宁市重点项目以上的在建旅游项目中的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以马兴瑞省长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请示》上作出批示时间(2019年7月10日)为分界,此前已经建成或已经立项在建的兴宁市级以上(含本级)文化旅游体育重点项目,按照本方案实施管理并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对外营业。未列入兴宁市级以上(含本级)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在2019年7月10日后仍未立项或建设的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除经国内知名专家论证能对本地经济产生巨大促进作用、有完善的风险评估、经由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项目,其他一律不予审批。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景区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的监管责任,决定成立兴宁市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罗丽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 辉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外事局局长 欧阳秋茹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成 员: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欧阳秋茹同志兼任。 四、部门责任分工 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现将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单位和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未开放或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许可,督促建设单位聘请具有对应专业资质并在监管单位备案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行使行业监管职责。及时掌控辖区范围内各景区的高危项目经营工作动态,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玻璃桥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 (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辖区范围内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查督办安全生产隐患。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海事部门监管利用游船、摩托艇、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项目,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督促经营单位取得合法运营资质,配备数量充足的救生设备等。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高风险旅游项目设备的监管,检查设备是否经检测合格、操作人员是否持证、操作是否规范等。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高风险旅游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依据资源和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 (八)市林业局:负责高风险旅游项目用林的审批,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占用等相关手续。 (九)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助企业做好高风险旅游项目立项审批的沟通联系工作。 (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意见,确认其是否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和取得批准文件。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开展景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企业职责 (一)企业是高风险旅游项目投资、经营、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建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保持高度敏锐性,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企业应在取得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或批准文件后实施项目建设,包括立项或备案手续、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得先建后批、边建边批。相关施工图需经相应专业机构审查合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要达到相关等级的要求。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应送相关检验部门或有专业资质且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取得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三)项目开放前需聘请有专业资质并在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应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坚决严密防范节假日因人流拥挤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治安及突发疾病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和各类旅游安全事故(事件)发生。 (五)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提高安保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六)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七)企业应结合项目实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制度; 2.项目安全管理专门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落实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强化各类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排查; 4.落实操作人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制度;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救援技能水平; 6.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7.履行配合各级部门监督检查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时刻绷紧旅游安全这根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増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安全运营,保障游客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游客参与玻璃桥等高风险项目的安全预警提示,提醒游客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严格要求参与者遵守景区管理制度、服从指挥,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有效化解风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