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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2〕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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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1〕104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探索开展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动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水平,夯实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镇(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镇(街道)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确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负责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若干辅助执法员。受委托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市消防救援大队将下列消防行政措施委托给镇(街道),由受委托镇(街道)在本辖区内实施相关消防行政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3.《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4.调查上述消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行政检查措施。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对个人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也不包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受委托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镇(街道)签订《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报送市司法局、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委托职权的法律责任,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委托方依委托开展消防行政处罚,承担因自身过错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工作要求

  (一)福兴街道为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单位,2022年春节前,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与福兴街道办签订《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待试点经验成熟后,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委托执法工作。

  (二)为做好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受委托镇(街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事项的约定,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并建立消防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监督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并就本方案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三)受委托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方按照委托的事项范围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受委托镇(街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四)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工作作出的新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委托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

附件1


委托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

行政机关

受委托

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 托 权 限

消防行政处罚

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节较轻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较轻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消防行政处罚

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有违法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由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罚。

  

附件2

  

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


  委托方: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

  (一)委托方将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委托给受委托方,受委托方在本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4.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5.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6.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7.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8.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9.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10.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逾期未改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1.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有违法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二)委托方将调查上述消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行政检查措施委托给受委托方。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对个人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也不包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方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方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方应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方为受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方的职责。

  1.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受委托事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2.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4.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四、协议解除与终止

  (一)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工作作出的新规定,与本委托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协议自动失效。

  (二)委托方发现受委托方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委托的行政职权,或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委托方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受委托方不得再行使委托的职权。

  五、本委托协议一式肆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兴宁市司法局和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2年   月   日        日期:2022年   月   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388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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