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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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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兴市府办函〔2022〕3号)由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编制,于2022年1月18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消防改革转隶后,为深化消防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省、市分别出台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相关文件,明确提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着力解决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需在我市开展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特制定《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文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消〔2020〕73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1〕10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229号);《梅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梅消安〔2021〕4号);《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分解下达2021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梅消〔2021〕40号)等。

  三、具体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内容,对委托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主体委托执法权限、委托执法方式、委托执法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目前,拟定兴宁市福兴街道为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单位,待试点经验成熟后,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委托执法工作。

  四、制定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规起草了《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镇(街道)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等共23个单位的意见,综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形成了《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2021年12月16日经市政府十六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8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电话:0753-6105111



  解读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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