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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5〕6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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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兴宁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的通知》(兴市营环〔202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目标,不断扩大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范围,规范承诺办理流程,加强全程督促指导,通过窗口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的形式,进一步简化政务服务程序,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完成目录清单。各相关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摸清办理事项有关材料底数。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工作原则,加强与镇(街道)的沟通衔接,确定适合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形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7月上旬)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确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便于行政相对人明确相关要求,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方式办理业务。告知承诺书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7月下旬)

  (三)统一规范告知流程。各相关单位要对已经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同时要将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等进行公示,最大程度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后,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期限。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先予受理,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不能按时补充的,及时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8月中旬)

  (四)完善承诺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将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因素,制定分类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流程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多种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同时,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日常监管或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推行承诺诚信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同时,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指定专人、细化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协同联动推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从最大化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角度出发,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务必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制作,以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的形式报至市政务和数据局进行审核。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各相关单位同步在官方网站上做好公告。

  (三)加强信用监管。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督促检查。把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推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兴宁市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pdf

  附件2: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pdf




  政策解读稿链接:关于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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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5〕6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兴宁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的通知》(兴市营环〔202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目标,不断扩大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范围,规范承诺办理流程,加强全程督促指导,通过窗口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的形式,进一步简化政务服务程序,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完成目录清单。各相关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摸清办理事项有关材料底数。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工作原则,加强与镇(街道)的沟通衔接,确定适合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形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7月上旬)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确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便于行政相对人明确相关要求,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方式办理业务。告知承诺书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7月下旬)

  (三)统一规范告知流程。各相关单位要对已经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同时要将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等进行公示,最大程度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后,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期限。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先予受理,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不能按时补充的,及时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8月中旬)

  (四)完善承诺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将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因素,制定分类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流程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多种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同时,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日常监管或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推行承诺诚信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市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同时,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指定专人、细化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协同联动推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从最大化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角度出发,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务必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制作,以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的形式报至市政务和数据局进行审核。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各相关单位同步在官方网站上做好公告。

  (三)加强信用监管。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督促检查。把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推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兴宁市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pdf

  附件2: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pdf




  政策解读稿链接:关于兴宁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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