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兴宁市人民政府
www.xingning.gov.cn
网址支持IPV6 长者助手 无障碍浏览
繁体版 RSS订阅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府办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5〕7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04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设施保障

  7.6  通信信息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主任: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市领导。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武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外事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兴宁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兴宁中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兴宁火车站、邮政集团兴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兴宁区域办事处等。

  有关单位:有关保险机构等。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与市有关单位、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市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受灾镇(街道)需求,并向市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梅州市和我市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其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市有关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减灾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梅州市、我市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市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科工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5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辖区内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强烈反映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要在收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及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梅州市政府。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辖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于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市减灾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4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5千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财政局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科工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科工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财政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加强灾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委统战部、市外事局等有关单位办理港澳、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对我市的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镇(街道)建立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及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5千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财政局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财政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加强灾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财政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加强灾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区域,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上级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本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立即向梅州市减灾办报告,并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救助指导标准、市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受灾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6.1.2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1.4 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受灾镇(街道)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对因灾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6.2.5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6.2.8 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6.3.1 受灾镇(街道)将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6.3.2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每年9月开始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我市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或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1.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1.2 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科工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 建立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区域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市减灾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7.1.4 市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到市应急管理局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 资金保障

  7.2.1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2.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

  7.2.4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7.3.1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3.2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我市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3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3.4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市交通运输局、兴宁火车站等单位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7.4.2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装备设施保障

  7.5.1 市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市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5.2 市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7.5.3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信息保障

  7.6.1 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灾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各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6.2 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镇(街道)、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6.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动员保障

  7.7.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7.2 完善非受灾区支援受灾区、轻受灾区支援重受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4 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7.8.1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8.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4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联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和梅州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减灾办备案。市减灾办加强对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减灾办协调市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发生调整更名的,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8.3.6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兴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 市委宣传部: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做好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市委统战部:负责做好在兴港澳人士受灾后的通报、救助工作;协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调我市有关单位及口岸海关、边检部门妥善安排需返回港澳的伤亡人士的通关工作;参与我市职能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工作。

  3.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

  5.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市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损毁能源基础设施抢险修复工作,协调灾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有关能源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6.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8.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9.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镇(街道)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0.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工作。

  11.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做好灾区金融秩序稳定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受灾镇(街道)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15.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协助相关单位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保障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灾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失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18.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镇(街道)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灾害损失情况。

  19.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有关单位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市有关单位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1.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2.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和技术支持。

  23. 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4.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及时整治影响抢险的占道行为,清除占道障碍物,疏导人群至安全地点,协助拆除违法建筑或破损广告牌等障碍物;协助检查城市排水设施、道路桥涵等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置险情警示标志;负责灾后市政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因灾受损公园和市政管道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工作。

  25.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26. 市外事局:负责做好在兴外国人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市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7.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28.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自然灾害防范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29.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30. 兴宁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灾后信贷支持工作。

  31. 兴宁供电局: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修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2.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

  33. 武警兴宁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4. 团市委:负责组织引导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35.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36. 兴宁火车站:负责受灾期间救灾人员、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基础设施;及时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37. 邮政集团兴宁市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邮政快递企业参与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等工作。

  38. 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兴宁区域办事处:负责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灾区通信设施抢修,统计报告本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39. 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


  解读链接《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府办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5〕7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设施保障

  7.6  通信信息保障

  7.7  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主任: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市领导。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武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外事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兴宁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兴宁中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兴宁火车站、邮政集团兴宁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兴宁区域办事处等。

  有关单位:有关保险机构等。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与市有关单位、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市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受灾镇(街道)需求,并向市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梅州市和我市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其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市有关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减灾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梅州市、我市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市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科工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5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辖区内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强烈反映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要在收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及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梅州市政府。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辖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于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市减灾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4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5千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财政局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科工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科工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财政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加强灾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委统战部、市外事局等有关单位办理港澳、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对我市的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镇(街道)建立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及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5千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财政局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财政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加强灾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单位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财政局、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加强灾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和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区域,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上级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本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立即向梅州市减灾办报告,并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救助指导标准、市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受灾镇(街道)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6.1.2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1.4 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受灾镇(街道)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对因灾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6.2.5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6.2.8 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6.3.1 受灾镇(街道)将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6.3.2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每年9月开始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我市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或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1.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1.2 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科工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 建立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区域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市减灾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7.1.4 市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到市应急管理局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 资金保障

  7.2.1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2.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

  7.2.4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7.3.1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3.2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我市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3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3.4 各镇(街道)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市交通运输局、兴宁火车站等单位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7.4.2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装备设施保障

  7.5.1 市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市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5.2 市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7.5.3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信息保障

  7.6.1 科工商务局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灾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各镇(街道)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7.6.2 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镇(街道)、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6.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动员保障

  7.7.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7.2 完善非受灾区支援受灾区、轻受灾区支援重受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4 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7.8.1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8.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4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联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和梅州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减灾办备案。市减灾办加强对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减灾办协调市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发生调整更名的,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8.3.6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兴宁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 市委宣传部: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做好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市委统战部:负责做好在兴港澳人士受灾后的通报、救助工作;协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调我市有关单位及口岸海关、边检部门妥善安排需返回港澳的伤亡人士的通关工作;参与我市职能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工作。

  3.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

  5.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中央、省和梅州市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市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损毁能源基础设施抢险修复工作,协调灾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有关能源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6.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8.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9.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镇(街道)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0.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工作。

  11.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兴宁金融监管支局做好灾区金融秩序稳定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3.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受灾镇(街道)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15.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协助相关单位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保障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灾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失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18.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镇(街道)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灾害损失情况。

  19.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有关单位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市有关单位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1.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2. 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和技术支持。

  23. 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4.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及时整治影响抢险的占道行为,清除占道障碍物,疏导人群至安全地点,协助拆除违法建筑或破损广告牌等障碍物;协助检查城市排水设施、道路桥涵等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置险情警示标志;负责灾后市政管道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因灾受损公园和市政管道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工作。

  25.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26. 市外事局:负责做好在兴外国人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市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7.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28.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自然灾害防范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29.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30. 兴宁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灾后信贷支持工作。

  31. 兴宁供电局: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修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2.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

  33. 武警兴宁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4. 团市委:负责组织引导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35.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36. 兴宁火车站:负责受灾期间救灾人员、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基础设施;及时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37. 邮政集团兴宁市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邮政快递企业参与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等工作。

  38. 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兴宁区域办事处:负责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灾区通信设施抢修,统计报告本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39. 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


  解读链接《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