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1月4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兴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应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梅州市、我市党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职责变化、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发,自然灾害风险加剧,原预案在组织体系、响应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预案》共8个部分,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附则,并附有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一)组织指挥体系 明确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架构,包括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市减灾办”)、专家组、工作组等,强化部门协同联动高效运转。 (二)应急响应机制 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明确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程序和措施,确保响应启动科学、措施有力、终止及时。 (三)灾后救助措施 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内容,明确救助对象、标准、资金保障和工作流程。 (四)保障措施 从人力资源、资金、物资、交通、装备设施、通信、科技等方面提出具体保障要求,确保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四、征求意见情况 市减灾办于2025年4月启动修订工作,初稿完成后,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先后两次征求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吸收采纳5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保障基本生活。明确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重建、冬春救助等政策,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简化救助流程。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加快资金拨付和物资调运,提高救助效率。 (三)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参与灾害救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保险支持机制。推动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参与灾后重建,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对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特大灾害损失的,也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为救灾工作争取宝贵时间,实现早响应、早救助。 (二)进一步简化响应程序。明确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市减灾委名义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市Ⅰ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救等14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明确市减灾委员会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市减灾办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救灾工作职能,调整了相关部门职责;新增并明确了市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启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灾害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响应。加强上下衔接,上级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本级应急响应。当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及时向梅州市减灾办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等,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各类救助要求。 七、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