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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和《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函〔2025〕12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4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和《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和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结合历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规划要求

  (一)规划禁售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以下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2.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3.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6.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7.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8.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周边50米范围内;

  9.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总量控制。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取缔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96家以内。

  (三)严格布点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与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80米内试放及燃放烟花爆竹。

  三、具体布点安排

  各镇(街道)具体布点数量详见《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表》。

  

  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表

序号

单位

一年期证

三个月期证

总户数

备注

1

兴田街道办

13

16

29


2

宁新街道办

9

11

20


3

福兴街道办

6

8

14


4

刁坊镇

1

6

7


5

新陂镇

2

7

9


6

叶塘镇

8

13

21


7

大坪镇

3

13

16


8

罗岗镇

2

9

11


9

罗浮镇

1

10

11


10

龙田镇

2

20

22


11

石马镇

1

7

8


12

合水镇

1

7

8


13

黄陂镇

2

24

26


14

黄槐镇

1

6

7


15

宁中镇

4

11

15


16

永和镇

1

10

11


17

径南镇

1

5

6


18

坭陂镇

2

22

24


19

新圩镇

1

10

11


20

水口镇

2

18

20


合计

63

233

296



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和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经营权期限、类型及保留底价

  1.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经营权期限为期2年,到期自动失效。

  2.许可类型分“一年期”和“三个月期”两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核发一次。

  3.“一年期”证公开竞价保留底价为每布点2.8万元/年,“三个月期”证公开竞价保留底价为每布点1.8万元/年。

  4.因国家征收等政策调整原因导致不能在原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经营权人(单位)可选择变更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放弃经营。

  (1)变更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所变更的经营地址应在原行政区域范围内,并符合相关规定。因变更经营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权人(单位)自行承担;

  (2)放弃经营的,按比例退还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一年期”实际经营时限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超过1年按2年计算。“三个月期”实际经营时限不满1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1个月按1年计算;第二年经营时限不满1个月按1.5年计算,超过1个月按2年计算)。

  5.因经营权人(单位)自身原因放弃经营的,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二)申请条件

  1.竞价人(单位)须持有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

  2.竞价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3.同一竞价人(单位)可参与多个布点竞价,但最多只能竞价成功一个布点,且一旦竞价成功,将不再参与其他布点竞价。

  4.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价资格确认、价款缴付及选址

  1.竞价人(单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取得竞价资格。

  2.竞价人(单位)根据要求将竞价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一年期”证竞价保证金为每布点5万元,“三个月期”证竞价保证金为每布点3万元,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公开渠道参与竞价,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竞价时间、竞价方式将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竞价过程将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竞价成功的,竞得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如果竞得人(单位)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违约行为,取消其竞价资格,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该经营权指标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4.未竞价成功的,在竞价工作(所有竞价指标)完成后,竞价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路径全额退还。

  5.由竞得人(单位)自行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属地镇(街道)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确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设置在竞得人(单位)所竞得布点的大致地点,不得在其他地方另行选址。如确遇选址困难,可作适当微调,但最终选址不得超出该布点相邻两个零售经营点之间的范围(排序不可改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未按规定确定经营场所的,则视为其放弃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非国家征收等政策调整原因,不得要求变更经营地址。

  (四)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竞得人(单位)确定的经营场所开展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安全条件符合、资料完备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退出机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权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吊销经营许可情形的,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四)申请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报名的,或申请人(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竞得人(单位)获得的经营权资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二)烟花爆竹经营期间,经营权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续经营或放弃经营权。

  1.由法定继承人继续经营的,其法定继承人取得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资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放弃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本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解读链接:关于《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和《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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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和《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函〔2025〕12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和《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和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结合历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规划要求

  (一)规划禁售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以下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2.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3.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6.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7.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8.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周边50米范围内;

  9.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总量控制。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取缔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96家以内。

  (三)严格布点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与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80米内试放及燃放烟花爆竹。

  三、具体布点安排

  各镇(街道)具体布点数量详见《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表》。

  

  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表

序号

单位

一年期证

三个月期证

总户数

备注

1

兴田街道办

13

16

29


2

宁新街道办

9

11

20


3

福兴街道办

6

8

14


4

刁坊镇

1

6

7


5

新陂镇

2

7

9


6

叶塘镇

8

13

21


7

大坪镇

3

13

16


8

罗岗镇

2

9

11


9

罗浮镇

1

10

11


10

龙田镇

2

20

22


11

石马镇

1

7

8


12

合水镇

1

7

8


13

黄陂镇

2

24

26


14

黄槐镇

1

6

7


15

宁中镇

4

11

15


16

永和镇

1

10

11


17

径南镇

1

5

6


18

坭陂镇

2

22

24


19

新圩镇

1

10

11


20

水口镇

2

18

20


合计

63

233

296



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和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经营权期限、类型及保留底价

  1.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经营权期限为期2年,到期自动失效。

  2.许可类型分“一年期”和“三个月期”两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核发一次。

  3.“一年期”证公开竞价保留底价为每布点2.8万元/年,“三个月期”证公开竞价保留底价为每布点1.8万元/年。

  4.因国家征收等政策调整原因导致不能在原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经营权人(单位)可选择变更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放弃经营。

  (1)变更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所变更的经营地址应在原行政区域范围内,并符合相关规定。因变更经营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权人(单位)自行承担;

  (2)放弃经营的,按比例退还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一年期”实际经营时限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超过1年按2年计算。“三个月期”实际经营时限不满1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1个月按1年计算;第二年经营时限不满1个月按1.5年计算,超过1个月按2年计算)。

  5.因经营权人(单位)自身原因放弃经营的,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二)申请条件

  1.竞价人(单位)须持有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

  2.竞价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3.同一竞价人(单位)可参与多个布点竞价,但最多只能竞价成功一个布点,且一旦竞价成功,将不再参与其他布点竞价。

  4.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竞价资格确认、价款缴付及选址

  1.竞价人(单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取得竞价资格。

  2.竞价人(单位)根据要求将竞价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一年期”证竞价保证金为每布点5万元,“三个月期”证竞价保证金为每布点3万元,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公开渠道参与竞价,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竞价时间、竞价方式将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竞价过程将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竞价成功的,竞得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如果竞得人(单位)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违约行为,取消其竞价资格,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该经营权指标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4.未竞价成功的,在竞价工作(所有竞价指标)完成后,竞价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路径全额退还。

  5.由竞得人(单位)自行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属地镇(街道)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确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设置在竞得人(单位)所竞得布点的大致地点,不得在其他地方另行选址。如确遇选址困难,可作适当微调,但最终选址不得超出该布点相邻两个零售经营点之间的范围(排序不可改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未按规定确定经营场所的,则视为其放弃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非国家征收等政策调整原因,不得要求变更经营地址。

  (四)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竞得人(单位)确定的经营场所开展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安全条件符合、资料完备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退出机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权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吊销经营许可情形的,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四)申请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报名的,或申请人(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竞得人(单位)获得的经营权资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二)烟花爆竹经营期间,经营权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由法定继承人继续经营或放弃经营权。

  1.由法定继承人继续经营的,其法定继承人取得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资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放弃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经营权竞价款不予退还。

  本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解读链接:关于《兴宁市2026—202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数量及布点规划方案》和《兴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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