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12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解决当前农村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36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0〕15号)文件要求各级领导批示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兴市府办函〔2020〕11号)。

  三、整治目标

  全力推进打好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面整治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使饮用水水源得到切实保护,水质稳定达到饮用水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四、整治重点

  全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主要有三项重点任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 。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以“水质优先、区域统筹、科学规范、精准保护”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限期依法依规进行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根据水源保护区级别、环境问题类型等,按照《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 号)有关要求,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限和措施,稳定推进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确保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五、整治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不完善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予以清理整治。

  六、规范区划调整

  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原则上不得随意申请调整水源保护区,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状水质水量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须调整的要整体系统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开展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和公众听证,结合水源地类型、水质水量、周边区域特征、集水汇流特性、防洪堤坝、管理要求等情况,以县域为单位提出和报送科学合理的划分或调整方案报市级汇总后统一报省审批。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