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兴市府办〔2022〕10号)由兴宁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2年12月27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坚持以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中心,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考验,医疗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我市“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二、编制依据 (一)《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梅州2030”规划〉的通知》。 (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三)《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健康兴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一步完善、定型,优质高效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持续优于省平均水平。 兴宁市“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四、主要任务 《规划》严格对标“健康梅州2030”规划、梅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专项规划紧密衔接。《规划》在总结分析当前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围绕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居民健康、生育周期健康、中医药传承创新、大健康产业发展、健康保障体系构建等9大领域,提出42项主要目标、8项保障措施。 五、主要名词解释 (一)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人数。 (二)医养结合机构: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三)县域医共体: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