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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坭陂镇新岭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3〕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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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刁坊镇新光村;坭陂镇陂新村、新岭村、红卫村;宁新街道洋里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刁坊镇新光村杜曾屋、上张屋、延风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坭陂镇陂新村大窝里、细窝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坭陂镇新岭村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二十五、潘廖二十、潘廖二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坭陂镇红卫村建龙、径背、南村、阮屋、新老朱屋、新沙、轩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红卫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宁新街道洋里村凤阳围、花灯围、梁屋、林沙屋、上坪、王屋、溪角里、学子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274.1760亩,其中农用地246.8700亩(水田168.4065亩、水浇地3.5370亩、旱地15.9225亩、园地0.4155亩、林地21.7125亩、草地9.4965亩、养殖水面5.6370亩、其他农用地21.7425亩)、建设用地26.7975亩、未利用地0.5085亩;村民住宅186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兴宁市高铁干线路网及站前综合广场和配套工程(含兴宁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一期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征收土地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1.刁坊镇、坭陂镇:水田5.30万元/亩、水浇地5.30万元/亩、旱地5.30万元/亩、园地5.30万元/亩、林地1.59万元/亩、养殖水面5.30万元/亩、草地5.3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5.30万元/亩、建设用地5.30万元/亩、未利用地2.12万元/亩;2.宁新街道:水田5.70万元/亩、水浇地5.70万元/亩、旱地5.70万元/亩、林地1.71万元/亩、养殖水面5.70万元/亩、草地5.7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5.70万元/亩、建设用地5.70万元/亩、未利用地2.2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0〕31号)执行;

  (三)村民住宅征收补偿标准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高铁干线路网及站前综合广场和配套工程(含兴宁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函〔2022〕49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兴宁市高铁干线路网及站前综合广场和配套工程(含兴宁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一期用地勘测定界图(DDXZGXLW20220101—DDXZGXLW20220103).pdf

附件2:关于兴宁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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