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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兴市府办〔2024〕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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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8日        



兴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14号),全面提升我市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培训教育,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2.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业务培训登记卡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情况,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未明确具体学时的教育培训按45分钟为1个学时计算),原则上于2024年6月前完成对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推动各类学习平台的学习情况共享互认。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纳入数字化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围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聚焦是否存在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梳理本单位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各镇(街道)、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专项整治台账和专项整治情况要于2024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汇总。市司法局要适时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5.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同一行政执法权,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梳理汇总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供给各镇(街道)直接适用。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对接梅州市有关业务部门,强化对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以及执法培训。(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6.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一体化在线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7.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我市行政执法单位结合政府权责清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推进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业部门、行使层级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可以“一单两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2024年6月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8.依法科学精准做好镇(街道)赋权工作。按照省依法编制的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依法组织实施,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下放给镇(街道)实施;之前已经下放的由市政府公告收回。在指导目录内确定具体赋予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由市政府或者镇(街道)提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梅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研究提出赋权事项,应充分听取镇(街道)意见,基层普遍反对承接的事项不予下放。统筹推进扩权强县与强县扩权改革、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防止行政执法空心化。市司法局要牵头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开展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9.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街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或者镇(街道)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0.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继续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1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2023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积极探索由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协助市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执法举报投诉线索核查等工作,或者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司法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制定我市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12.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领域问题线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构建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高效的监督工作体系。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3.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的推广应用。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73号),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要应用“梅州粤执法”办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案件。加快“粤执法”与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综合治理等平台业务联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实现快速响应、精准执法。探索推行行政执法案件“一案一码”制度,在每份行政执法决定书后生成案件专属二维码,记载行政执法基本流程、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更好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14.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认。推进“粤执法”与国家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加快建设行政执法数据主题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持续深化数据赋能,推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深度融合。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全省统一归集共享行政执法综合数据的通知》(粤司〔2022〕260号),做好全市行政执法综合数据统一归集共享工作。深化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发展政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5.加强工作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16.强化权益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工作。其他参加单位要按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合力。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参照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将组织实施本方案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单位按时落地落实,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市司法局要建立工作台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按程序将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

  (三)做好宣传交流。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组织实施本方案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政策解读稿链接:关于《兴宁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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