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兴宁市廉租公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订《兴宁城区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规定(试行)》、《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公房实施办法(修订)》、《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案(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0年9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兴宁市人民大道东兴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nzfbzg@163.com 。 附件:1、《兴宁城区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规定(试行)》; 2、《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公房实施办法(修订)》; 3、《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修订)》。 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修订).docx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