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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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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2号兴宁市美集茶烟酒商行(江美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罚款
经查,2021年6月7日下午,当事人江美英从一名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中购进5个品种共6条卷烟,具体是:84mm双喜(硬经典)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100元;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100元;84mm双喜(软)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75元;84mm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2条,每条进货价150元;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1条,每条进货价65元,进货金额合计64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存放在兴宁市宁新兴南大道北29号的经营场所内拟以每条75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6月8日,尚未售出,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被兴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封,然后转由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扣押货值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为750元,按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为75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当事人江美英销售的上述双喜(硬经典)卷烟等5个品种共6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对鉴别检验结果[《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MZ210610001)]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江美英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说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提供者,不能证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来源合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兴宁市美集茶烟酒商行江美英一、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84mm双喜(硬经典)卷烟1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84mm双喜(软)卷烟1条、84mm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2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1条,共计5个品种6条卷烟,予以没收;(三)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2号兴宁市福万佳购物商场(林汉强)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2021年6月13日,当事人以3.3元/包的价格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28包,计进货款92.4元,尔后摆放在其店内货架上以4.8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7月13日止,已销售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18包,得销货款86.4元,获利27元,余下的“海之珠”野生紫菜10包尚未售出,于2021年7月13日在经营现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查封货值48元,合计经营货值134.4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均用塑料透明袋包装,正反面各张贴了一张标签纸,正面标明:海之珠野生紫菜  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530056571.9”;反面标明“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地址:普宁市洪阳镇南村大坛肚、产地:广东省揭阳市、生产日期:2021年5月30日”。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为:专利号ZL200530056571.9”无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09-07-01。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专利号相对应的专利权已终止,该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2021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标明的专利号“ZL200530056571.9”的相关专利证书及有效的年费缴费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兴宁市福万佳购物商场林汉强一、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二、不予行政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3号兴宁市优美佳百货连锁超市(陈伟)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以3.3元/包的价格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14包,计进货款46.2元,尔后摆放在其店内货架上以7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7月13日止,已销售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5包,得销货款35元,获利18.5元,余下的“海之珠”野生紫菜9包尚未售出,于2021年7月13日在经营现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查封货值63元,合计经营货值98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均用塑料透明袋包装,正反面各张贴了一张标签纸,正面标明:海之珠野生紫菜  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530056571.9”;反面标明“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地址:普宁市洪阳镇南村大坛肚、产地:广东省揭阳市、生产日期:2021年4月13日”。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为:专利号ZL200530056571.9”无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09-07-01。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专利号相对应的专利权已终止,该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2021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标明的专利号“ZL200530056571.9”的相关专利证书及有效的年费缴费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兴宁市优美佳百货连锁超市陈伟一、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二、不予行政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6号梅州市允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老君”蚊香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2021年1月28日当事单位从生产厂家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96元/箱(8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老君”蚊香15箱计180盒,合计进货款1440元,尔后存放在其仓库内以10.50元/盒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至2021年7月16日已销售78盒,得销货款819元,获利195元,余下的102盒尚未售出,于2021年7月16日在当事单位仓库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查封货值1071元,合计经营货值1890元。其中销售给兴宁市路畅百货商店12盒,货值126元。当事单位销售“老君”蚊香,为纸盒包装,每箱12盒,外包装盒上标明:老君蚊香,净含量:884g(52单圈)合格,有效期:二年,货号:LJ046,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有效至:20230112;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1020633216.9。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单位销售的上述“老君”蚊香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为:【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蚊香包装礼盒-201020633216.9,法律状态公告日:2020-12-15,法律状态类型:专利权有效期届满。该专利权已于2020年12月15日届满。当事单位销售的“老君”蚊香的外包装盒上标明:有效期:二年,有效至:20230112;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0113。因此,当事单位销售上述“老君”蚊香是在专利权届满后(2021-01-13)生产的产品,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2021年7月16日,本局向当事单位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期限内,当事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老君”蚊香的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专利号“201020633216.9”相对应的专利权在产品生产时未终止的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对其销售假冒专利的“老君”蚊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梅州市允信贸易有限公司钟宏浩一、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老君”蚊香(货号:LJ046,净含量:884g(52单圈)/盒);二、不予行政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1号兴宁市近邻食品综合超市(罗文忠)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2021年5月29日,当事人以3.3元/包的价格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14包,计进货款46.2元,尔后摆放在其店内货架上以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7月13日止,已销售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2包,得销货款10元,获利3.4元,余下的“海之珠”野生紫菜12包尚未售出,于2021年7月13日在经营现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查封货值60元,合计经营货值7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均用塑料透明袋包装,正反面各张贴了一张标签纸,正面标明:海之珠野生紫菜  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530056571.9”;反面标明“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地址:普宁市洪阳镇南村大坛肚、产地:广东省揭阳市、生产日期:2021年3月4日”。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为:专利号ZL200530056571.9”无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09-07-01。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专利号相对应的专利权已终止,该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2021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标明的专利号“ZL200530056571.9”的相关专利证书及有效的年费缴费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兴宁市近邻食品综合超市罗文忠一、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二、不予行政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4号兴宁市路畅百货商店(石路畅)销售假冒专利的“老君”蚊香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2021年3月7日,当事人从梅州市允信贸易有限公司以10.5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老君”蚊香12盒,计进货款126元,购进后摆放在其店内销售货架上以14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7月14日已销售上述“老君”蚊香5盒,得销货款70元,获利17.5元,余下的7盒尚未售出,于2021年7月14日在经营现场被本局查封,查封货值98元,合计经营货值168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老君”蚊香外包装盒上标明:老君蚊香,净含量:884g(52单圈),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货号:LJ046,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有效期至:20230112;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1020633216.9。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老君”蚊香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为:【实用新型】一种改进的蚊香包装礼盒-201020633216.9,法律状态公告日:2020-12-15,法律状态类型: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当事人销售的“老君”蚊香的外包装盒上标明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至20230112,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0113。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老君”蚊香是在专利权届满后(2021-01-13)生产的产品,专利权届满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2021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老君”蚊香的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专利号“ZL201020633216.9”相对应的专利权在产品生产时未终止的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对其销售假冒专利的“老君”蚊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兴宁市路畅百货商店石路畅一、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老君”蚊香(货号:LJ046,净含量:884g(52单圈)/盒);二、不予行政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5号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徐春峰)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2日以2.4元/包的价格从生产厂家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购进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各420包,共840包,合计进货款2016元。尔后摆放在其仓库内以2.4元/包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至2021年7月13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772元,获利756元,合计经营货值2772元。其中销售给兴宁市优美佳百货连锁超市14包、销售给兴宁市福万佳购物商场28包、销售给兴宁市近邻食品综合超市14包的。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均用塑料透明袋包装,正反面各张贴了一张标签纸,正面标明:海之珠野生紫菜  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530056571.9”;反面标明“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普宁市洪阳鲁顺食品加工厂、地址:普宁市洪阳镇南村大坛肚、产地:广东省揭阳市、生产日期”。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为:专利号ZL200530056571.9”无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09-07-01。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专利号相对应的专利权已终止,该产品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2021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海之珠”野生紫菜外包装袋标明的专利号“ZL200530056571.9”的相关专利证书及有效的年费缴费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徐春峰一、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海之珠”野生紫菜(净含量:70克,紫菜18克+调味包52克);二、不予行政处罚。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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