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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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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处罚〔2021〕145号兴宁市芳玲服饰商行(陈玲)销售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的服装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罚款
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沙井服装批发市场富儿雅档口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折扣商品服装24件,计进货款1920元。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收到已剪去绣标、吊牌的上衣19件、半裙5件共24件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服装,其中一件衬衫胸前印有“Iditto”英文字样标识。当事人同时收到随货发过来的“Ditto迪图、深圳市德盛时装有限公司”字样吊牌119套,“IDITTO、深圳市德盛时装有限公司”字样吊牌111套。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服装挂在其经营场所二楼的服装展示架上以12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对收到的“Ditto迪图”、“IDITTO”标识吊牌进行整理,发现吊牌与服装对不上型号、规格,当事人没有使用上述吊牌,将吊牌存放其经营场所二楼的小仓库内。至2021年7月7日,上述24件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服装尚未售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被本局扣押,扣押货值288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已剪去吊牌、绣标的上衣19件、半裙5件共24件服装均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销售的“Iditto”英文字样标识衬衫1件,不是“IDITTO”商标持有人深圳市德盛时装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该“Iditto”英文字样标识与深圳市德盛时装有限公司的“IDITTO”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组合和排列顺序相同,且在同属25类的服装商品上使用,侵犯了深圳市德盛时装有限公司的“IDITTO”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服装的销售货值2760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ditto”标识衬衫的销售货值12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陈玲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Iditto”商标注册证和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说明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ditto”标识衬衫的提供者,不能证明“Iditto”标识衬衫的来源合法,对销售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服装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ditto”标识衬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兴宁市芳玲服饰商行陈玲一、对销售无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服装的行为:责令改正;二、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Iditto”标识衬衫1件;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147号兴宁市万权冷饮店(黄万权)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底开始,在兴宁市刁坊镇刁兴街54号从事奶茶、包点制售经营,其经营门店招牌上有醒目的“益禾堂”三个汉字,作为店铺的名称,店内工作台上摆放的磨砂塑料杯、透明塑料杯、塑料杯封口膜、塑料吸管、塑料购物袋、电脑小票上均使用了“益禾堂”作为标识,纸杯上的“益禾烤奶”标识中“益禾”在呼叫上与“益禾堂”近似。据当事人供述:2021年5月底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当事人分别以0.15元/个、0.2元/个、0.2元/个、5.5元/包的价格购进“益禾堂”磨砂塑料杯1000个、“益禾堂”透明塑料杯2000个、“益禾烤奶”纸杯1000个、“益禾堂”塑料吸管20包,合计进货款860元。至2021年8月9日,已分别使用275个、1000个、500个、10包,余下的“益禾堂”磨砂塑料杯725个、“益禾堂”透明塑料杯1000个、“益禾烤奶”纸杯500个、“益禾堂”塑料吸管10包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被本局扣押,扣押货值463.75元。2021年5月底开业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当事人平均每天卖出奶茶40杯,平均每天营业额250元,合计营业额18750元(按75天计算),扣除原材料成本7500元、店铺租金3250元(每月1300元,按2.5个月算)、工人工资5000元(2000元/月,雇用1人,按2.5个月计算)、水费500元、电费3750元后,亏损1250元,无获利。当事人没有取得“益禾堂”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未经“益禾堂”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擅自以“益禾堂”品牌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了“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兴宁市万权冷饮店黄万权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对查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益禾堂”塑料杯(磨砂,容量500ml/个)725个、“益禾堂”塑料杯(容量700ml/个)1000个,“益禾堂”塑料吸管(长度:24cm,100支/包)1000支(10包)、“益禾烤奶”纸杯(容量700ml/个)500个,予以没收;(三)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152号幸福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案罚款
经查,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幸福华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梅县南口的一间卷烟零售店以1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2条,以8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双喜(软)5条,以86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双喜(硬)3条,上述三个品种共10条卷烟合计进货款898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销售价为130元/条、84mm双喜(软)销售销售价为85元/条、84mm双喜(硬)销售价为90元/条。至2021年8月12日,尚未售出,被兴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获,然后转由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扣押货值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为955元,当事人幸福华销售的被查获的上述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等3个品种共10条卷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结果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货值金额合计955元,合计经营货值95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BMZ210819003)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幸福华未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说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提供者,不能证明该批卷烟来源合法,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幸福华幸福华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2条、84mm双喜(软)卷烟5条、84mm双喜(硬)卷烟3条等3个品种共10条卷烟,予以没收;
四、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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