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兴市府〔2023〕41号)由兴宁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9月2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梅州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四上”企业,推动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规制定了《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2〕4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 三、管理对象 在兴宁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且在兴宁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企业。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进出口总额:是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全部实际进出口商品的总金额,即同一时期货物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货物进口总额是一定时期内从境外进口商品的总金额;货物出口总额是一定时期内向境外出口商品的总金额。 (二)实际利用外资:是指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四)本办法所称“元”,指人民币。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联系电话:0753—3310510、0753—3310515 解读稿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