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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兴宁市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和监测工作的函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05-13 11:16: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兴市府办〔2006〕11号)精神,为做好2022年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有关企业的监测工作,请各镇(街道办)对所属辖区范围的农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企业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和通知辖区的有关企业做好相关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兴宁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兴市府办〔2006〕11号)的企业,均可申报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兴宁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3.2021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4.金融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近两年的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

  5.2021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8.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9.企业须提供企业基地位置坐标,养殖类企业还须提供兴宁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备案证明;

  10.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000字);

  11.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评分表;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于6月27日前报送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二、监测

  (一)监测对象:兴宁市级2022年列为监测的有关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4)。

  (二)监测材料内容及要求:

  监测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附件5);

  2.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3.2021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4.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评分表。

  以上监测材料(一份,盖章)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于6月27日前上交至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幸娟

  电  话:3395250

  地  址:兴宁市政府机关大院内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

  附件:附件1: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x

  附件2: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评分表.docx

  附件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附件4:兴宁市级2022年列入监测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docx

  附件5:兴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docx

  附件6:《兴宁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兴市府办[2006]11号).docx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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